存在一家企业,若部门负责人未能达成当日业绩评估指标,便需在当晚完成10公里的夜跑或是攀登84层楼,若未即刻行动并完成签到,恐面临谈话或被劝离的风险。该公司此举,是否构成体罚,是否已触犯法律?近期,江苏宿迁市宿城区人民法院对这一案件进行了审理。
完不成考核爬84层楼?
团队主管状告公司体罚
2023年伊始,陈某某原告,因公司频繁实施体罚,对其合法权益造成重大损害,遂将该公司诉至法院。
他提供的公司微信群聊记录表明,公司屡次下达的任务未能按时完成,导致相关团队主管被列入“黑榜”。该主管在当天晚上三次攀登28层高的公司大楼,亦或进行十公里的夜间跑步,或者在次日清晨7点准时进行晨跑,同时还要确保按时集合并完成签到打卡。
陈某某表示,今日之事非我所为,明日或许轮到他,若今日我成功完成,明日便无需再赴,或许到了后天,我又得再次踏上征程。如此循环往复,形成了一种轮换机制。仅在2022年7月4日至7月7日的短短四天里,他每晚均被公司强制要求夜跑10公里。面对此等折磨,他选择了提出辞职。
不去跑步,实则等同于逼迫我辞职,他们采取了各式各样的手段,从高层到基层,机构的总负责人、总监,再到我的直接上司天津一公司体罚员工“狗爬”50多圈,他们纷纷找我进行了一次次的面对面交流。原告陈某某如此陈述。
被告公司坚持认为,这些运动举措旨在使团队领导保持思维清晰、提升羞耻感、强化紧迫意识以及明确目标导向,且并不违反法律。据此,原告无权依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天津一公司体罚员工“狗爬”50多圈,认定公司的规章制度存在违法行为,进而辞职并索要经济补偿。
被告公司的诉讼代表指出:“即使原告所述情况为真,但由于缺乏相应的规章制度,原告以此为由终止劳动合同的做法并不符合相关法律的规定。”
法院:具有强制性、惩罚性
公司构成体罚应担责
法院审理发现,被告公司设定的每日考核指标偏高,致使至少有40%的团队负责人未能达成目标;此外,公司实施的长跑、爬楼等惩罚手段力度巨大,强制性质明显,严重侵犯了原告等人的个人权益,构成了体罚行为。
毛晓梅庭长于宿迁市宿城区人民法院民一庭指出,该公司通过微信工作群系统性发布体罚措施,此做法已演变为公司用以惩戒和激励员工的常规做法,实则构成公司内部未明文规定的规章制度。此类规章制度与现行法律法规相悖,侵犯了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据此,原告有权利提出离职申请,并依法要求雇主支付相应的经济补偿。
宿城区人民法院对本案作出一审判决,裁定被告公司须向陈某某支付其4年工作期间的经济补偿款共计95208元,以及加班费24256元。面对此判决,被告公司表示不满,遂向上级法院提起上诉。在二审中,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坚持了一审的判决依据,维持了原判。
请大家注意:若在职场生活中不幸遭受体罚或其他侵犯人身权、人格权的行为,务必勇敢地依法维护自身权益;同时,也提醒各用人单位,在经营管理过程中,应当合理评估员工的承受力,并制定出人性化的考核制度。
江苏广电融媒体新闻中心记者|陈渝娜 谢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