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3 岁孕妇产检多家医院,孩子出生右掌缺如

父母满怀期待地盼望着孩子的出生,却不幸遭遇了残疾婴儿的出生。面对两家医院在责任归属上的分歧,如何妥善解决这一问题成为难题。在这起医疗事件中,责任认定及赔偿问题已经引起了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

事故缘由

吴女士在怀孕期间,分别于县中医院及县医院接受了超声波检查。两家医院均提供了检查报告,报告显示胎儿发育情况良好。但遗憾的是,孩子出生后却出现了残疾。吴女士及其丈夫认为,两家医院在检查过程中未能准确判断,导致他们失去了终止妊娠的机会。因此,他们决定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获得总计34万余元的赔偿。该诉讼请求起因于医院在检查过程中出现的错误,这一错误对吴女士的家庭产生了严重影响。

责任鉴定

经过审查确认,该病例被认定为三级丙等医疗事故。在诊疗过程中,县中医院及县医院均存在疏忽,这些失误与吴女士所生育的残疾婴儿有直接的关联性,两院均需承担相应的次要责任。然而,在诉讼过程中,两家医院提出,医疗事故的技术鉴定结论并未经过重新评估,且缺乏法定证明效力,因此不足以作为判决的依据。在责任归属的问题上,双方观点存在明显差异。

患方过错

两家医疗机构指出,患者对超声检查可能失败的风险了解不足,仅在第六个月和第八个月进行超声检查,结果错过了预防胎儿出生缺陷的最佳时期,患者本人对此有一定责任。然而,患者一方同时认为,这并不应成为医院推卸责任的理由,医院误诊才是问题核心所在。

赔偿争议

_34万索赔案:两家医院B超单上的 “双侧手掌” 去哪了?丨医法汇_34万索赔案:两家医院B超单上的 “双侧手掌” 去哪了?丨医法汇

患儿一方指出,一审判决仅确认了患儿三岁前所需的残疾辅助器具费用,后续治疗费用需通过多次诉讼解决。因此,他们主张应一次性核算并支付所有相关费用。同时,他们还提出精神损害赔偿应全额支付。而两家医院方面则认为,诊疗对象为吴女士,一审判决关于残疾辅助器具的支持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在赔偿问题上,双方意见相左,难以达成共识。

义务违反

在检查过程中,县中医院医生仅凭胎儿左手的情况便草率得出了“双侧”的结论。县医院医生在B超图像中未能清晰地显示出右侧尺桡骨的完整性,却仍然出具了错误的报告。这些行为均未充分履行应有的注意义务。尽管医院在报告单的末尾说明了检查的局限性,但格式条款并不能免除其因疏忽所应承担的责任。

特殊责任

新生儿出生时表现出的缺陷与通常医疗事故责任争议在责任归属上有所不同,其原因是这些缺陷属于先天性的,即便医疗机构已经尽到了合理的检查和告知义务,也无法改变这一既定的事实。然而,在本例中,两家医院未能及时对新生儿的缺陷进行诊断,这侵犯了患儿父母在优生优育方面的决策权。这种特殊情况使得责任的判定变得更加复杂。

在这起医疗争议事件中,双方立场差异显著,案件进展备受瞩目。关于此类医疗争议,究竟医院或患者一方应承担更重的责任?我们诚挚地邀请您在评论区分享您的观点,同时,请别忘了为本文点赞及转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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