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人大常委会对长治市部分区域行政划分所进行的调整事宜作出了一系列决议。
2018年9月30日,山西省第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正式通过了相关决议。
国务院批准后,对山西省长治市城区与郊区实施撤销,并将二者合并,正式成立长治市潞州区,新区的行政范围覆盖原城区与郊区的全部区域。同时,长治县、屯留县和潞城市也被撤销,分别新设长治市上党区、屯留区和潞城区,这些新区的行政边界与原长治县、屯留县和潞城市的范围相一致。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地方人民政府组织法》、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及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的相关条款,特此作出以下决议:
设立潞州区首届人大的筹备机构,该机构承担筹备潞州区首届人大相关组织任务,并负责召开潞州区首届人大的首次会议。
组建选举委员会长治县现在属于哪个区,在筹备组的指导下负责组织潞州区首届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选举工作;同时设立代表资格审核委员会,负责核实潞州区首届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选举是否遵循了相关法律规定,并将审核结果上报筹备组,由其公布代表名单。选举委员会及代表资格审核委员会的成员均由潞州区首届人民代表大会筹备组进行任命。
潞州区第一届人大的任期直至2021年,山西省县级人大的换届选举结束。
二、潞州区第一届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名额为269名。
潞州区第一届人大常委会的成员总数设定为35位。
潞州区第一届人大常委会成员,包括区长、副区长,区监察委主任,区法院院长,区检察院检察长,均是在潞州区第一届人代会的第一次会议上,依照法定程序选举产生的。
潞州区人民政府的其他组成成员,包括区监察委员会的副主任与委员,区人民法院的审判员,以及区人民检察院的检察员,均是根据潞州区第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法律规定予以任命的。
五、原城区及郊区的各级人大常委会、政府、监察委、法院、检察院在行使职责过程中,直至潞州区人大常委会成员选出、区长及副区长任命、区监察委员会主任、区人民法院院长、区人民检察院检察长产生。
长治县第十六届人代会、屯留县第十六届人代会以及潞城市第六届人代会均升格为上党区、屯留区和潞城区第一届人代会。原长治县、屯留县和潞城市的县级人大代表资格得以延续,并相应成为第一届人代会的代表,其任期将持续至2021年山西省县级人代会的换届选举结束。
长治县、屯留县以及潞城市的各级人大、政府、监察机关、法院和检察院,均已更名分别为上党区、屯留区和潞城区的相应机构。同时,原选举任命的国家机关领导人员的职务名称也进行了相应的调整。
长治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资格长治县现在属于哪个区,由原城区、郊区、长治县、屯留县以及潞城市选举产生,这些代表的资格依然有效,且任期保持不变。在长治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召开会议期间,潞州区、上党区、屯留区和潞城区代表团分别成立。
九、原属郊区、长治县、屯留县以及潞城市的各乡镇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身份持续有效,且其任期保持不变。
(原题为《长治市部分行政区划调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