种植牙纠纷判决引关注!未用进口骨膜却不算

邓某患者指控口腔医院在种植牙治疗中未履行承诺,未使用约定的指定材料,认为医院的行为涉嫌欺诈,并已提出相应的索赔要求。这一案件的处理结果引起了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

事件缘起

近期,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对一宗医疗服务合同纠纷案进行了审理,并已作出裁决。在该案中,患者邓某于一家口腔医院接受了种植牙手术。术后,邓某对医院未能兑现使用瑞士进口骨膜材料的承诺提出质疑,并认为医院的行为构成了欺诈。治疗过程中,邓某搜集到了与医院员工之间的交流录音资料,这些录音揭示了员工曾作出承诺,将采用从瑞士进口的骨膜材料。

医院回应

医院方面表示,录音记录显示邓某提出了具有指导意义的问题。实际上,使用的骨膜为进口产品,但并非源自瑞士;另外,收取的费用是根据实际使用的材料成本来确定的,而非以瑞士进口骨膜的价格为基准。

诉讼请求

邓某对口腔医院未能遵守有关骨膜使用方面的承诺提出指控,认为其涉嫌欺诈,故此向法院提起诉讼。他要求医院退还已缴纳的四万元治疗费用,并索要三倍赔偿,共计十二万元。目前,此案已进入司法审判阶段。

法院审理焦点

种植牙“货不对板”,能否适用“退一赔三”?北京二中院判了__种植牙“货不对板”,能否适用“退一赔三”?北京二中院判了

北京二中院在审理该案件过程中,明确了两个主要争议点。首先,需探讨的是本案是否应依照《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作出判决;其次,还需确定口腔医院是否应退还治疗费用,以及应退还的确切金额。邓某已接受了医院的治疗,并支付了相应的服务费用,这导致双方之间形成了医疗服务合同关系。

判决依据与结果

法院判定,邓某的牙齿缺失情况较为严重,其进行的种植牙手术属于医疗救治的范畴,不属于普通消费行为,因此不适用于《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相关规定。尽管医院按照实际材料成本进行收费,但录音证据表明医院存在违约行为,邓某要求退还费用的请求有法律依据作为支撑。邓某的治疗需求、植入材料的具体情况以及政府指导价的缺失等因素均被法院充分考虑,经过全面评估,最终法院判决口腔医院应退还邓某2.2万元的治疗费用。

法官提示

在本案中,邓某的牙齿数量已降至五颗。就医的目的是为了接受治疗而非美容。因此,以治疗为核心目标的口腔诊疗服务不应直接参照《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执行。法官指出,口腔诊疗领域具有很高的专业性,部分医院为追求经济利益,采取多种手段诱导患者,此类不良现象并不少见。患者在就诊前应当充分掌握治疗方案的具体内容、医疗用品的类型及品牌详情,以及相关费用的构成,以避免受到不恰当营销手段的误导。此外,患者还需与医疗机构签订正式的合同,清晰界定所使用医疗材料的品牌,从而确保实际应用的材料与合同中的规定相一致。

面对与口腔治疗相关的争议,个人一般会采取哪些手段来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他们可能会考虑实施哪些策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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