丹朱镇人民政府,县直各有关单位:
为切实贯彻《关于启动同贺城中村旧村片区改造的会议纪要》(长子办字〔2018〕12号)的指导精神长子县同贺村项目年,确保同贺城中村改造过程中历史遗留问题的妥善处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等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市政府《关于进一步规范城中村改造的实施意见》(长政发〔2013〕44号)、《关于加快推进主城区城中村改造的实施意见》(长政发〔2017〕35号)等政策文件,经县政府深入研讨,决定启动同贺城中村旧村片区的改造工程,并特此制定以下实施措施:
本实施意见所涉及的同贺城中村旧村片区改造,特指同贺村西大街南侧的旧村拆迁改造项目。该项目的房屋征迁范围明确,东起原木筑厂、庆丰小区,西至原屠宰厂、阳光医院,南界为丹朱西大街,北界则是西大街。整个征迁区域东西走向长450米,南北走向宽340米。
二、城中村旧村片区的改造工作,严格遵循政府主导、村落主体、市场机制协同运作的基本原则。
三、组建同贺城中村旧村片区搬迁领导小组,其核心任务是协助丹朱镇和同贺村委在政策审核、房屋征用、手续处理等方面提供支持。具体实施过程中,同贺村委将依照法律法规,参照原有的市场运作模式来进行。
四、城中村旧村片区的改造项目必须遵循县城的整体规划,科学规划公共服务设施以及市政基础设施的布局,确保这些设施能与村民的安置住房同步进行规划、建设与投入使用。
在同贺城中村旧村片区的改造过程中,我们倡导打破村落间的界限,以及集体土地和国有土地的分割,以城市道路网络为分界线,推行全面连片的改造模式。
城中村旧村片区的改造项目,产业用房的占比需严格限制在30%以内,同时,住宅用地的平均容积率不得超过3.0,而商业用地的容积率则不能超过4.0。
七、城中村旧村片区的改造安置补偿,其原则是以产权置换作为主要方式,同时辅以货币补偿。具体来说,宅基地上的房屋应采用产权置换的方式,而非宅基地上的房屋则应采用货币补偿。对于超过期限的临时建筑以及违法建筑,将不予进行任何形式的补偿。
八、在执行《长子县县城规划区房屋征收补偿实施办法(试行)长政发〔2015〕65号》时,应遵循其规定的搬迁费用、过渡费用等相关补贴的发放标准以及奖励措施。
九、在城中村旧村片区的改造工作中长子县同贺村项目年,应严格依照市政府发布的《关于进一步规范城中村改造的实施意见》(编号长政发〔2013〕44号)以及《关于加快推进主城区城中村改造的实施意见》(编号长政发〔2017〕35号)的相关规定执行。
十、城中村旧村片区的改造项目,旨在为村民提供安置住宅,对此,相关住宅项目将享受免除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用、新型墙体材料专项资金、散装水泥专项基金以及人防工程异地建设费的优惠政策。至于村民安置的具体面积和位置,则由丹朱镇人民政府负责认定。
被征迁的居民若选择产权置换房屋,村委会和指挥部将核实原房屋产权人信息、房屋建筑面积、院内空地面积以及宅基地面积等,并在确认无误后加盖公章。随后,这些信息将统一报送至同贺村委会。同贺村委会再将这些信息报送至县不动产登记中心。县不动产登记中心在公示15天无异议的情况下,将启动登记程序。
十二、村民的安置住宅尚未动工建设,因此不得新建用于经济发展的房屋;同时,若村民安置住宅尚未完工并分配,则不得将发展经济用房对外进行销售。
丹朱镇政府及相关部门需强化领导作用,厘清职责分工,并着力提速同贺城中村旧村片区的改造工程。县发改委、住建局、国土局、环保局、财政局等相关部门需设立便捷通道,实现审批流程的并联处理,主动协助同贺城中村旧村片区改造项目办理各类手续。
十四、本实施意见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长子县人民政府
2018年5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