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各单位:
《长子县商贸服务业提质增效奖励实施方法(试行)》已于2024年4月8日,经县政府第47次常务会议审议批准,现正式印发给各位,恳请你们严格遵循并切实执行。
长子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4年4月17日
(此件公开发布)
长子县促进商贸服务业提质增效奖励实施办法(试行)
为全面执行中央以及省市关于振兴和拓宽消费领域的各项决策安排,旨在提升全县商贸服务业的质量与效益,激发各类市场主体的活力,活跃消费市场,提升消费水平,推动县域经济向更高水平发展,特制定本措施。
第一条 新增入库企业(个体工商户)奖励
当年,那些新增入库的限额以上批发零售住宿餐饮企业(包括个体工商户),在获得上级部门的奖励补贴之后,县财政还会给予一次性奖励,金额为2万元。
第二条 持续在库企业(个体工商户)奖励
对于在库时间超过三年(含三年)的限额以上批零住餐企业(包括个体工商户),若其主营业务收入在全年持续保持增长态势,县级财政将给予一次性奖励,金额为1万元。
第三条 经济发展贡献企业(个体工商户)奖励
当年,对于零售住餐企业(包括个体工商户)的主营业务收入全年增速,若达到全县平均水平,县财政将一次性发放1万元奖励;若增速超过全县平均水平5个百分点,则奖励提升至2万元;若增速超出全县平均水平10个百分点,县财政将发放3万元作为奖励。
当年长子县年财政收入,那些主营业务收入增幅在全县位列前三的零售和住餐企业(包括个体工商户),县财政将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金额分别为5万元、3万元和2万元。
当年,那些主营业务收入总量位居全县前三的限额以上零售和住餐企业(包括个体工商户),若全年增速持续为正,将根据入库标准被划分为零售和住宿餐饮两大类。对于零售业企业(个体工商户),县财政将分别给予5万元、3万元、2万元的一次性奖励;而对于住餐业企业(个体工商户),县财政则分别提供3万元、2万元、1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第四条 在库企业(个体工商户)统计工作人员补助
对于库存额度上限以上的批发零售住宿餐饮企业(包括个体工商户),那些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及其相关法规要求,准时提交统计报表的员工,将由县级财政部门提供每人每月200元的统计调查工作补贴。
第五条 附则
本办法的适用范围涵盖长子县行政区域内所有已登记注册的批发、零售、住宿和餐饮类企业长子县年财政收入,无论其性质为法人企业还是个体工商户。这些企业需依法缴纳税款,且在年度内未曾发生导致人员死亡的安全生产责任事故,亦未发生食品、药品或医疗安全相关的事故,同时未涉及重大恶性案件,且未被列入失信企业名单。
在执行本规定期间,若发现其内容与国家及地方的法律法规或相关政策存在冲突,应优先遵循后者。若本规定与县级的产业支持政策存在重叠,则应按照较高的标准执行。
自本规定公布之次月起满三十天开始执行,适用期限为两年。此规定的具体解释工作由长子县商务局承担。
解读:长子县政府办公厅正式发布,关于颁布《长子县商贸及服务业质量提升与效益增长奖励办法(试行)》的通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