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期,我国政府颁布了一系列法律法规,旨在强化对从事灵活就业以及新兴就业形式工作者的权益保护;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联合发布的《促进消费专项行动方案》中,亦明确指出必须依照法律规定,确保劳动者享有合法的休息和休假权利。
吕某系北京某节能环保企业职员,按照其服务时长,自2020年起他有权每年获得10天的带薪休假。然而,他在2020年只休了4天,2021年则完全没有休假。到了2022年8月,吕某离职后,他向法院提起诉讼,诉求公司支付其工作期间未使用的带薪休假工资。
公司提出辩解,依据其考勤与休假的管理条例,明确指出年假不得跨年度安排,若员工在当年未能休完的年假将自动失效。据此,吕某未使用的年假理应被视为其主动放弃。然而,这一规定是否合乎法律规范,尚存疑问。
我国《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规定:
企业依据生产及工作的实际情况,同时兼顾员工个人意愿,全面规划并落实员工的年度休假事宜。
在一个年度周期内,年休假可以统一规划,亦能分阶段实施,甚至可以跨越一个年度进行分配。
另外,《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第五条第三款规定:
若单位确实因工作需求无法为员工安排年休假,只要员工本人同意,便可以不予以安排年休假。
对于职工尚未使用的年假天数,企业需按照该职工每日工资的300%比例发放相应的年休假工资。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的法官助理李超强指出,所谓的300%年休假工资补偿,意味着除了要向员工发放其正常工作期间的薪酬之外,还需额外支付相当于日工资收入两倍的金额,以弥补员工未休的年假。
法院最终裁定,该公司需向吕某支付2020年度和2021年度未休年假的工资共计2.9万元。宣判完毕后,该公司不服判决,提起上诉。然而,二审法院依旧维持了原判。截至目前,该判决结果已经正式生效。
央视新闻综合《东方时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