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方位探索清代婚姻关系,这部史学力作究竟藏着多少秘密?

《伦理与生活:清代的婚姻与社会》堪称一部全面剖析清代婚姻关系的史学巨著。该书中对清代婚姻中的地域性特征、社会性影响、童养媳现象、入赘婚姻以及寡妇再嫁等诸多议题进行了细致的探讨。作者运用多学科的研究方法,广泛融合了地方志、合同文件、家谱、文人笔记等不同类型的文献资料,通过众多生动的实例,对男子入赘、彩礼习俗、贫困导致的离婚以及贱民婚姻的禁忌等方面进行了详尽的记录,从而揭示了清代婚姻生活的真实情景,并重新构建了我们对于传统伦理与日常生活在关系上的认知。全书通过分析清代婚姻关系,详细展现了清代法律、伦理道德、现实生活与人情相互交织、错综复杂的社会面貌,为深入理解中国传统婚姻文化提供了极为珍贵的资料。

《伦理与生活:清代的婚姻与社会》一书,由郭松义撰写,并由广西师范大学出版社正式出版发行。

>>内文选读:

清朝女子离婚后的归宿

婚姻乃人生之重大事件,而离婚亦非等闲之选,尤其对于当时社会环境中的女性而言,它更直接影响到她们后半生的道路。女性一旦选择离婚,不仅要承受来自四周的舆论压力和带有偏见的态度,更严峻的是,由于大多数女性在经济上依赖或习惯于依赖丈夫,一旦离异,除非娘家愿意接纳并长期资助,否则她们将立刻陷入生活的困境。这种状况迫使离婚后的女性必须迅速作出再婚的决定。孙氏,丰润县直隶人氏,与玉田县刘士发结为夫妻,然而与婆婆相处不睦,最终被丈夫逐回娘家。不久后,她的父亲将她再嫁给了同县的董帼太。而那些无家可归的妇女,则需依靠丈夫为其操持再婚事宜。例如,宝坻县的田氏被丈夫韩国美休弃,她失去了归处。韩国美便委托熟人孙宗孔为她寻找新的归宿。在孙宗孔的牵线下,田氏改嫁给了赵聋子。赵东支付了100吊钱作为彩礼,这笔钱由韩氏接收,而赵氏原本所生的两个孩子,则被田氏领走。在妻子离婚并再婚的情况下,官府有时会作出判决。比如,之前提到的山西五台县的张富之妻高氏,以及甘肃张掖县的张雄之妻石氏,她们都因与他人通奸而被丈夫告上法庭,最终由官府裁决,允许丈夫决定她们的去留,之后她们才得以被丈夫安排再嫁。丈夫将她休弃,名声受损,尤其是涉及私情的事情,常常使得再嫁变得困难,有些人不得已只能成为妾室。直隶乐亭县的王永合的妻子沈氏,因嫌弃夫家贫穷,常常争吵,并私自回娘家,王永合无奈之下,只得休掉她,沈氏随后便成为了姓黄的富裕家庭的妾室。北京的张大妞,婚后与他人通奸,被丈夫郭三发现,写下休书后不告而别。大妞的爹娘年纪已高,无力抚养她,于是愿意用8两银子的价格,将她送往一位武职从九品低级官员的家庭中充当妾室。直隶巨鹿县的常氏,曾是王之实的妻子,被休弃后,因其性格凶猛霸道,无人敢娶,最终被一个无力成婚的陈更龙收为妻子。有些妇女在被丈夫休弃之后,一些心怀叵测的人便趁机行事,从事和贩卖的勾当。唐永发,因家境贫寒,经焦幅介绍,写下休妻文书,并按上手印,用60吊京钱将妻子赵氏休弃并卖给了张幅。张幅实际上是个拐卖人口的人,第二天就将赵氏带至北京教场七条胡同的王二家中,王二假意邀请媒人王四,用120吊京钱将赵氏转卖给了刘姓人家。王润堂,这位在北京西河沿以烹饪为生的男子,曾将24岁的女儿嫁给刘和,育有一女。然而,在光绪二十三年(1897年),因家庭矛盾激化,他的女儿被休弃。不幸的是,有人借此机会设局,假借择偶之名,将王氏卖至朱毛胡同,那户人家以“马猫”著称,迫使她沦为妓女。值得一提的是,像王氏这样屡遭嫁卖或沦为妓女的情况,绝非仅限于上述两例。

妻子遭受休弃后,寻求再婚之路,却频繁遭遇官府的嘲讽。宝坻县的刘氏,由于丈夫陈孟龄“行为不端”,她曾多次进行劝诫,却反遭陈孟龄视为故意刁难。到了嘉庆二十一年(即公元1816年),陈孟龄遂将刘氏休弃。刘氏返回家中后,意识到父母亦面临困境,于是向官府提交文书,请求获得再婚的机会。该县主却误以为“被丈夫休弃,意图改嫁,父母可出面说明,该氏自行提出,实属无耻”,于是批示要查清刘氏被休的具体原因,是否出于双方自愿,颇有借此加罪之嫌。这种情况与一些妻子因丈夫外出多年音信全无,请求再嫁却遭遇某些官员的刁难,颇为相似。

在查阅到的资料里,提及了两位女性在婚姻破裂后选择了出家为尼的道路。这两位女子均来自四川巴县,其中一位便是之前提到的罗氏。罗氏因对丈夫卢顺逼迫她从事卖淫活动感到极度不满,遂提出离婚并出家为尼。为了彰显其坚定决心,罗氏甚至向县官递交了结状。

卢罗氏向老爷呈递具结状,目前正就结状事项在老爷面前陈述。她指控勒良沦为妓女,并控告卢明山及其丈夫卢顺强迫勒良成为妓女。经过恩准审讯,前龚主讯问时情况属实,卢罗氏已经离婚,剃发为尼,自愿具结并在结状后附上备案。若她日后还俗,自愿承担罪责,结状内容真实可靠。

清朝婚姻年龄_清代结婚_

乾隆五十八年八月廿五日具结状人卢罗氏十批:存

秦姓女子,双亲已故,经历前夫离世,生活陷入困境。乾隆四十八年(即1783年),她与从湖北麻城迁至重庆开设店铺的徐以仁再婚,成为其妾室。翌年乾隆五十四年(1789年)三月,秦氏随徐以仁一同关闭店铺,返回故乡,却遭到婆婆的排斥。无奈之下,徐以仁将秦氏卖作他人之妻。秦氏以逼迫出嫁为由将此事告至麻城县,经过官方审理判决双方离婚,徐氏于是便在玉皇殿剃发成为尼姑;仁则将秦氏当初出嫁时所携带的金银财宝等物退还,共计240两银子,作为她日后生活的经济来源,并且双方各自立下结状,此事被记录在案。

某些女性在遭受丈夫遗弃后,承受了巨大的压力,难以承受,最终选择了结束自己的生命。例如,直隶束鹿县(现今的河北辛集市)的谷氏,因私情败露被丈夫休回,回到娘家后自缢身亡;大兴县的邵氏因患有痰迷症而被丈夫赵三元遗弃,尽管有人策划让她再婚,但邵氏仍然感到绝望,最终选择投井自尽。也有女性遭受休弃后返回娘家,其父母和兄弟觉得难以承受这等耻辱,竟然逼迫女儿、姐姐或妹妹走上绝路。比如,山西灵石赵氏因窃取钱财被丈夫张翔鹄休弃,赵氏的母亲赵张氏感到羞愧和愤怒,竟然产生了勒死赵氏的念头,这种情况颇具代表性。

为了阻止丈夫休妻或离婚,妻子及其亲友们通常会想方设法进行干预。例如,直隶南和县的张认宗在发现妻子魏氏行为不端后,便将她休回娘家。魏氏的母亲黄氏带着女儿亲自前往张认宗处,不仅赔礼道歉,还要求魏氏发誓不再与情人交往。然而,张认宗因面子问题,不得不撤销了休妻的决定。但有时这种调解并未成功,反而导致了悲剧的发生。在乾隆年间,广东开平县(今开平市)发生的一起事件颇具代表性。该案件的情况大致如下:李宣满,年方十九,与徐氏结为夫妻已有两年,但尚未有子嗣。宣满家境贫寒,食不果腹,徐氏对此多有抱怨,夫妻间争吵频发,徐氏甚至声称要出家为尼。到了乾隆四年(公元1739年)七月二十五日,徐氏在未告知丈夫的情况下离家出走,途中遭遇大雨,遂于某村旁的老妇人伍氏家中暂避。宣满察觉到徐氏失踪,立刻前往通知他的妻兄徐琏昌,希望他能一同协助寻找。到了二十六日,在伍氏家中找到了徐氏并将其带回。宣满担心可能还会出现后续问题,于是要求琏昌将自己的妹妹另嫁他人,并索回彩礼。然而,琏昌不愿拆散兄妹,便向宣满提议双方都立下断绝关系的文书。以下是徐琏昌向李宣满出具的断绝关系的全文:

徐琏昌果断与人订婚,承继父意,妹妹许配给李宣满为妻。然而,妹妹不守妇道,偷偷逃往他处,两家合力仔细寻找,才得以将她找回。宣满担心后续问题,不愿收留,让琏昌将她带回,另寻配偶,并索回彩礼。琏昌不忍心离婚,两家互相劝诫,重新订立婚约。今后若有人诱拐逃走,双方均无责任,既不涉及李宣满,也不涉及徐琏昌。至于上吊、自刎、投河、坠井等极端行为,则归咎于天命。此系二家相爱相望,百年偕老。今欲有凭,立断约各执一本为照。

徐琏昌提出了解除合约的申请,作为对此的回应,李宣满亦向徐琏昌提交了一份与之内容相近的解除合约文件。

李宣满果断地定下婚约,承继父亲之命,迎娶徐氏为正室,然而徐氏未能恪守妇道,私自逃往他处。两家合力细致搜寻,终于将其找回。两家互相警示,至今未曾改变。两家担心可能产生的后果,因此特别订立断约。若今后有人重蹈覆辙,被诱拐而逃,消失无踪,与琏昌无关,也与李宣满无关。至于上吊、自刎、投河、坠井等极端行为,均属天命安排。这标志着两家相爱相守,愿共度百年。现欲有所凭证,特订立断约为证。

徐氏的命运似乎已被两份断约所注定,她此后只能遵从丈夫与兄弟的安排。尤其是在签订断约后的两个月里,由于夫妻间的再次争执,徐氏回到了兄长的家中,却不幸被嫂子挽留。当琏昌外出归来目睹此景,他严厉地斥责了徐氏,并要求她立刻回家。这让徐氏深感在夫家居住不愉快,而娘家也无法再回,更别提其他任何可能性了。在绝望之中,她心中滋生出杀害丈夫的恶念,企图借此摆脱束缚,于是她将砒霜掺入饭中,致使李宣满中毒身亡。案件爆发后,徐氏因犯有故意杀人罪,被判处极刑。原本一桩本可通过沟通解决矛盾的案件,却因双方在观念上的固执,拒绝离婚,最终导致了双方同赴黄泉的悲剧。王氏嫁入王家,发现家境贫寒,且丈夫王三智力低下,她多次试图摆脱这种束缚,寻找新的生活出路。在光绪三十二年(即1906年)六月二十六日,王氏背着丈夫逃离了家。然而,七月初三日,她被王三找回,并遭到了他的责打。第二天,王氏再次逃回了自己的娘家,但不幸的是,她的哥哥王立国又将她送了回来。在绝望中,王氏于当晚吞食了盐卤,结束了自己的生命。

夫妻离异,一方面,给双方,尤其是女性一方,带来了无尽的痛苦和利益的损失;然而另一方面,社会对离婚的压制,使得原本难以修复的情感关系仍然维持,这种状况同样可能导致矛盾激化,引发悲剧。有人认为,“诗书门第中,再婚与离婚现象极为罕见”。似乎这种矛盾在官宦世家并不存在,但这显然并非事实。他们在处理这个问题时,由于各种复杂的关系,不得不压制住自己的情感,更多地运用理智来行事。原因在于,在这些家庭里,子女的婚姻往往具有相互攀附的含义,一旦发生离婚,不仅会引发两家之间的不和,甚至可能对两个家族的姓氏关系造成影响。再加上这其中还涉及到家庭教养、闺房隐私等方面,这些都不宜公之于众,因此,只要能够忍耐和化解,也就算了。并且,在那些士绅官宦之家,夫妻关系若是出现不和,丈夫往往会通过纳妾来寻求缓解。只要丈夫的压力得以释放,深居闺阁的妻子通常也不太可能引发大的争吵。当然,也有人对此持反对意见,认为不应该无端地忍受。正如之前所引用的方苞之言,他就明确指出“人道的缺失,大多源于此”。方苞的言论主要从男性视角出发,他认为,即便是绅士官僚之家,在应当休妻的情况下,也应允许休妻,否则便是纵容某些女性对丈夫、公婆施加威压,这无疑会助长恶行。著名的思想家李塨,也因为无法休妻而深感苦恼。他在14岁时迎娶了同县的一位生员王蕴奇的女儿为妻,不幸的是,王氏的命运多舛,仅两年便离开了人世。此后,他又迎娶了马氏为妻。马氏陪伴了他半生,但两人的感情始终未能达到融洽。雍正六年(1728年)六月,马氏去世。他对长子习中(吕氏所出)表示:“这件事,你们可以选择不按照母亲的身份来安葬她,也可以选择给予她厚礼,按照母亲的身份来安葬。”李塨虽然这样说,实则是出于无奈,但真正感到痛苦的是马氏。因为李塨至少可以选择将她冷落一旁,再纳妾生子,享受家庭的欢乐。马氏遭受丈夫冷落,家中空寂无依,又因无子女而孤独度日,终其一生。因此,方苞的言论与李塨的行为对女性来说依旧显得不公。相较之下,钱大昕提出的夫妻关系破裂后可离婚再婚再娶的观点,显得更为公正合理。他言道:

夫妻,本是人情相合之理……然而,共同生活却常因志趣不合而出现矛盾,真正能够安于道义和命运的,实在是寥寥无几。古代圣王制定的婚姻观念,认为符合道义则保留,不符合则舍弃,以便坚守妇道的人能够保持对丈夫的忠诚,否则宁愿放弃夫妻之爱,也不愿违背骨肉之情,因此女子出嫁称为归,即使被休弃也称其为归……弃妇的行为,不仅是为了保全丈夫的名誉,也是为了保护妇女自身的尊严……因此,父母兄弟之间不可违背道义,而妻子则可以休弃,休弃后可以再嫁,不应被视为失节……如果女子在乡里出嫁,仍然可以算作贤良的妇女,没有必要强迫她留下,以免夫妻关系变得痛苦。

钱的观点既大胆又充满理性,然而,受限于当时的时代背景,这样的言论很难在现实中得到体现,大多只能停留在理论层面。然而,对于士大夫阶层而言,这无疑是一项艰巨的任务,而对于普通民众来说,相对而言则要容易得多,因为众多离婚案例已经充分证明了这一点。这或许是因为,在礼教与现实利益面前,他们无法承受更多的虚饰,现实的需求促使他们做出实际的选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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