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月3日,山西省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对第十四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前委员、监察和司法委员会前副主任委员、台盟中央前常务副主席李钺锋涉嫌受贿案作出公开宣判,认定其犯受贿罪,依法判处其无期徒刑,同时剥夺其终身政治权利,并决定没收其全部个人财产;此外,对于李钺锋受贿所得的财物及其产生的利息,法院依法作出追缴并上缴国库的判决。
经审理核实,2011年至2024年间,李钺锋在担任重庆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副检察长、重庆市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重庆市政协副主席、台盟中央常务副主席、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以及监察和司法委员会副主任委员等职务期间,借助其职位之便,以及个人职权或地位所赋予的便利,为特定单位和个人在司法案件处理、工程款项催收以及企业经营等方面提供了协助。他本人或通过其亲属非法获取了他人的财物,总金额折合人民币超过9342万元。
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定,李钺锋的所作所为已构成受贿罪行,必须依照法律规定予以严惩。李钺锋受贿金额极其庞大,同时给国家及人民的利益带来了极其严重的损害。考虑到李钺锋在受贿犯罪过程中存在未遂行为,且他在被抓获后坦白了自己的罪行,主动向监察机关披露了部分未被掌握的受贿情况,表现出认罪悔改的态度,并积极退还了赃款,所有受贿所得及其利息也已全部追回,鉴于他具备法定和酌定的从轻处罚条件,法庭依法对其作出了从轻处罚的裁决。
据消息,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在2025年4月24日对该案件进行了公开审判。在审判过程中,检察机关提交了相应的证据材料,被告人李钺锋及其辩护人对这些证据进行了审查,双方在法庭的引导下充分陈述了自己的观点,李钺锋也做了最后的陈述,并公开表示自己认罪且悔过。此外,有30多位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以及各界人士现场观摩了整个庭审过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