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是这样做学问的】
作者系马怀德,担任中国政法大学校长一职,同时亦为中国法学会副会长以及学术委员会主任。
1984年,我高中毕业,成功踏入北京大学法律系的大门。在学生时代,我们常常在清晨五六点钟便踏入图书馆,如渴求知识般地阅读各类著作,并积极选修各种课程。尽管那时并未特别强调通识教育或学科间的融合,但广泛涉猎不同学科的知识,无疑为我们专业学习拓宽了视野。除了法律系的课程,我还选修了哲学系、中文系、社会学系的多门课程。法学本质上是一门研究人的学科,而这些课程则对我们深入认识和把握法的核心要义起到了至关重要的作用。
龚祥瑞老师和罗豪才老师在法学课程上的授课给我留下了极为深刻的印象。龚祥瑞老师的课程设于宽敞的教室,总是座无虚席。他授课时,用充满激情的宁波方言,对中外行政法了如指掌,无论是理论还是实践,讲解得都十分详尽。罗豪才老师则经常运用启发式教学,引导我们从多个角度进行讨论和思考,不断将问题推向深入。在这样的课堂氛围中,我深切感受到了行政法在治国理政中的关键地位,对行政法学产生了浓厚的兴趣。老师们胸怀经世济民的抱负,其强烈的感召力持续影响着我们这些年轻学子的品格塑造。
我毅然决然地决定攻读行政法学硕士。1988年,我毕业于北京大学法律系,随后考入中国政法大学,跟随应松年教授学习行政法。1990年,我完成硕士学位学业,进而报考了中国政法大学的博士项目,继续在陈光中教授和应松年教授的指导下深入研究行政诉讼法,成为我国首位行政诉讼法方向的博士研究生。1993年,我顺利毕业并留校任教,至今仍在该校工作。
攻读硕士和博士学位期间,我着手系统地整理个人思考,并将其撰写成文章。那时,我国法治建设面临的最紧迫任务是确保“有法可依”,立法机关肩负着繁重的立法职责,学术研究自然而然地聚焦于梳理基本概念和构建基础性制度。将错综复杂的行政活动类型化,并为其制定规则,这是一项既充满理论挑战性又极具吸引力的任务。我沿着这一研究路径不断深入,自1989年开始,相继在学术领域发表了多篇论文。其中,部分研究成果引起了学术界和实践部门的广泛关注,这让我深刻体会到了学以致用的价值。特别是1992年,我的文章《建议制定行政许可证法》在《法学与实践》杂志上发表后,又被《中国法学》转载,进而引起了立法机构的重视。我因此得以成为行政许可法立法工作小组的一员,亲身参与了各项具体条款的撰写与修订过程。
这段求学的历程让我深刻体会到,对学问的浓厚兴趣和真挚热爱是从事学术研究的关键所在。高水准的研究成果往往源于浓厚的兴趣。一旦在学术探索中真正领略到探索知识的乐趣,便会拥有源源不断的动力和灵感,去支撑那些看似枯燥的阅读与写作过程。
学术研究带有鲜明的时代特征。在每一个时代,学术研究都会聚焦于那个时代的特定问题。若能将个人的研究兴趣与时代的实际需求相融合,研究成果便能发挥出更大的作用。在我早期的学术探索中,我主要关注的是行政行为理论和行政救济法,这恰恰是时代给予我的机遇和责任所在。为了强化行政领域的法制建设,1986年10月,全国人大常委会设立了行政立法研究小组,我有幸担任该小组的秘书,参与了这一重要工作。在我早期的研究中,诸多课题都与研究小组的任务紧密相连。《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是我首次实际参与的立法项目,我的博士论文选题正是基于该法制定过程中所遇到的实际问题,其中一些观点甚至被纳入了立法内容之中。在投身于立法等实际工作的实践中,我发现并挖掘了许多具有学术意义的实际问题,这使我形成了注重研究问题意识的研究方法。在后续对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程序等领域的研究中,我依然秉持着这一理念。这也极大地塑造了我的研究特色:始终以问题为核心,立足于实践,从实践中汲取灵感,并将研究成果应用于实践之中。
传统的法学研究多侧重于规范分析,然而,法律规范并非独立存在,它并非孤立于社会政治经济文化等领域的互动中,而是与之紧密相连,相互影响。因此,优秀的法学理论应当具备强烈的实践性,能够深刻洞察、有效解释并有力引导实践发展。因此,我经常督促我的学生们深入参与到法治实践中,通过观察、亲身经历和深思熟虑,提升他们发现问题的敏感性和辩证思考的能力,以避免研究工作偏离实际,走向空洞。
典型案例为我们洞悉法律体系运作提供了关键视角。在学术探索中,我有幸亲身涉足并参与了多起司法活动,代表当事人处理了包括“贤成大厦案件”和“田永诉北京科技大学案件”在内的多起案件,这些经历产生了显著的正面效应。比如,“田永案”使得法院的司法审查权限扩展到了教育行政管理的范畴,开创了高等院校作为行政诉讼被告的先例。该案件被《最高人民法院公报》1999年第4期收录,并且后来还入选为最高人民法院第38号指导性案例。在代理该案件之后,我深感有必要对高等学校的法律地位进行一番探讨,因此,我撰写了《公务法人问题研究》一文,并在《中国法学》杂志上发表。这种以典型案例为依据,对理论观点及法律体系进行考察的研究途径,对于构建中国行政法的系统性和本土特色至关重要。法学研究者需从具体案例入手,参与现实问题的解决,这一点至关重要;然而,他们不应仅仅停留在个案层面,而应具备透过现象看本质的能力,从个案中挖掘出系统性问题,并探索相应的解决策略。
优秀的学术成果能够指导实践,并在实际操作中得到验证,这一验证过程同样会催生新的理论疑问,进而促进理论与实践的互动发展。在研究探索中,我逐渐认识到,中国迈向行政法治的核心在于政府,因此,我将研究的焦点置于法治政府建设的理论与实践层面。2005年,我着手创立了中国政法大学法治政府研究院,随后,我率领研究院团队成功研发并设立了“中国法治政府评估”等多个项目,这些举措实现了“以评促建”的积极效果。这些项目的实施,不仅有助于理论界更深入地理解法治政府建设的动态和法则,还催生了大量关于法治政府建设的卓越成果。
经过多年的深入探究,我愈发感受到我国历史文化以及体制机制的独到之处,更加明确地认识到,在解决国家治理与法治建设中的复杂问题时,并无现成的解决方案可供直接套用。这便要求我们必须准确把握知识创造与理论进步的导向,致力于法学研究的坚守正道与创新突破,以充满活力的研究成果来回应关于法治的我国之问、时代之问以及历史之问。
新时代对法学研究提出了新的挑战,同时也赋予了丰富的研究资源以及历史性的发展机遇。只要我们坚定不移地立足于本土,面向实际,关注当下,展望未来,就必定能够产出更多深入中国文化、契合中国国情、针对中国问题、满足时代需求的高品质学术成果,为我国自主法学知识体系的构建贡献更为显著的力量。在通向社会主义现代化强国的道路上,法治的光辉必将更加闪耀。
《光明日报》(2025年07月05日 01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