违规行为竟可获晋升机会?据相关报道,江苏省淮安市清江浦区纪委监委披露了一例典型的容错免责案例——
在清江浦区,负责管理的干部谢某某在推动重要产业项目建设的进程中,面对项目尚缺若干技术指标的状况,仍旧对人防事项审查进行了容缺处理,这一行为违背了《江苏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第十二条的相关规定。然而,考虑到该同志秉持公心,为企业利益着想,勇于承担责任,因此得到了容错处理,并受到了鼓励和激励。
图源:江苏省淮安市清江浦区纪委监委
容错免责或减轻责任的做法并不少见。2020年,北京市纪委监委便出台了《关于激励干部勇于担当作为实施容错纠错工作办法(试行)》,明确指出,对于干部在工作中出现的失误或错误,只要符合该办法的相关规定,均可依照规定和纪律免于追究责任,或者对责任追究进行从轻或减轻处理。
根据公开报道,不少干部也获得了容错免责的待遇。以江苏省南通市崇川区某街道为例,他们在安装监控摄像头时,并未在公共资源交易平台进行审批程序。负责该项目的综合行政执法局局长吕某对此解释称,当时是为了加速推进安全生产重大隐患整改事项的落实,以确保群众的安全。经过崇川区纪委常委会和监委会议的研究,最终决定对吕某实施容错免责。
谢某某,正如上文所述,他违反了相关规章制度,却不仅没有被追究责任,反而还被提升为三级主任科员,这种情况实属罕见。这表明,当地正在努力扩大容错激励机制的作用,并积极促使干部从害怕承担责任转变为勇于担当。可以预见,随着相关机制的不断完善,其他地区也有可能效仿,进一步扩大容错激励效应,并尝试实施免责提拔。
众所周知,中央设立了一项名为容错免责的制度,《中共中央关于进一步全面深化改革、推进中国式现代化的决定》中明确指出:“要执行‘三个区分开来’的原则,以此激发干部勇于开拓、积极创业的精神。”这一原则,中央在2016年便已提出。
具体而言,需将干部在改革推进过程中因经验不足、尝试新法所犯的失误与错误,与故意违反规定的违法行为明确区分;同时,要将上级尚未设定明确限制的试验性探索中的失误与错误,与上级明确禁止后仍擅自行动的违纪违法行为加以区分;此外,还需将推动发展过程中的无意过失,与为谋取私利而进行的违法违纪行为严格区分。既然是“三个区分开来”,容错免责便是应有之义。
容错免责并非无限制,它建立在一定的制度框架之上,并非所有错误都能被宽容,也并非所有责任都能免除。容错与免责的可行性,需遵循既定的规定与条件。基于这一前提,对于应当宽容的错误,我们应大胆地予以宽容;而对于不应宽容的错误,我们必须坚决地拒绝宽容。
此条件要求我们必须严格遵守《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等相关规定,切实执行中共中央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激励广大干部新时代新担当新作为的意见》中的各项要求,绝不容许随意放宽错误、随意免除责任。谢某某之所以能够享受到免责的待遇,原因在于当地经过调查核实,虽然谢某某确实违反了相关规章制度,但其行为背后的动机是为了促进重点项目的建设,助力企业的发展。此外,企业在事后也迅速补充了相关材料,并未发现其有谋取私利的迹象。
谢某某考虑到整体利益,提出了分阶段逐步实施并允许缺项的审批计划,要求企业提交承诺在规定时间内补充缺失材料的文件,并优先完成了人防项目的审查,确保了项目一期能够顺利获得施工许可证。这一创新的措施使得项目的建设进度提前了三个月,同时为企业节省了超过200万元的成本。这一节省成本的效果显而易见,而谢某某因此得到晋升也是理所当然的。
常言道,“洗碗时难免会不小心打破更多的碗。”若是连无意的失误都要受到严厉的惩罚,对善意的过失也苛刻对待,那么又有谁愿意主动承担更多的责任呢?
因此,容错免责并非单纯的宽恕,其核心目的是激发干部积极投身工作。一旦免责,干部需承担更多责任;而容错之后,他们更应尽职尽责。
还需指出,容错免责并非最终目标,相关部门需深入挖掘犯错背后的不合理成分。以谢某某案例为例,正如部分网友所言,既然成为典型案例,便意味着其存在一定的合理性,因此应当调整制度,将限期容缺处理机制转变为常态,使所有企业都能减少资金支出,提高办事效率。当然,若仅关注免责与提拔,而忽视制度的完善,可能会让更多干部遭遇挫折。与其事后免责,何不事前防范,免得干部犯错?
目前,部分地区已明确表示,在依照规定、纪律和法律免除或减轻责任追究的情况下,亦需实施相应措施,确保问题整改得到及时有效的监督和推进。
担当责任,肩负职责,本是选人用人的基本原则。群众期望官员能严于律己,事业上能放手一搏。为此,必须持续优化“容错免责”制度,鼓励党员干部勇于担当、善于作为、积极有为。